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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银发族”的劳动权益

时间:2023-05-3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强可鉴 Ljzk list 02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银发族”回归劳动市场现象日渐增多,“老有所为”是许多老年人的真实愿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在与老年人息息相关的众多法律制度中,该群体劳动权益的保障是当前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劳动者年龄适格。这是当前“银发族”在劳动保障方面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一方面,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身份未予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不成立劳动关系,那么这部分的职场“银发族”就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他们只能从民事雇佣关系出发,寻求民法典的保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相差颇大:成立劳动关系,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关于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保障;成立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则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实践中还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再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当前的司法认定存在分歧,可能导致降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层级。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尚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大量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休息休假、加班费、工伤保险等制度也就难以适用于超龄劳动者。因此,超龄劳动者在职业伤害损害赔偿、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基本劳动权益方面普遍存在法律保障缺失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的“银发族”现状,让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当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益。

首先,明确超龄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权益保障,从法律上保障该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就业是所有就业者最普遍、最基础的利益诉求。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部分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年龄歧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权益被侵害后没有具体、清晰的法律条文作为维权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共7条规定,涉及了性别、种族、残疾、疾病等方面,而并未涉及老年人就业过程中的年龄歧视问题。这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年龄设置为“门槛”,即使老年人能够胜任此岗位,也被排除在外,应聘的机会也因之减少。从长远看,需要依法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适格年龄限制,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也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并让这部分劳动者也享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完善离休、退休、雇佣等制度,明确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营造有利于老年人就业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统一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

其次,进一步探索超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因年龄增长等多方面因素,超龄劳动者的工作风险更高,依法保障老年劳动者工伤待遇的社会共识日益凝聚。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探索推动工伤保险“扩容”,为超龄劳动者打通了办理工伤保险的通道。例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浙江衢州将全市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这些探索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积累了有益经验,获得了社会好评。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适时推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明确老年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用人单位的保费缴纳义务,促进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工伤保障义务,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也能给“银发族”吃下“定心丸”。

最后,完善配套措施,强化落实监督。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超龄劳动者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对用人单位落实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超龄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劳动权益救济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在日常监督中,对超龄劳动者的使用进行专项监督,工会在行使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权时应高度关注用人单位有关超龄劳动者的用工情况,对于侵犯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等,培育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为有意向再就业的超龄劳动者提供相应职业介绍、知识技能培训等。同时,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与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相适应的原则,在推进信息化、数字化过程中,构建起针对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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