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持续奋斗,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历史性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并指出要“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蛋糕分好,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作为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科学的财税政策是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工具。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财税政策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具有特殊的优点。财税政策的调节具有直接性、多环节性与经济性。财税政策既是收入分配的手段,也是调节经济的杠杆,与许多行政手段相比,其作用更加缓和,引发的经济和社会波动也相对较小。
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合理调节高收入。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收入实行累进税率,较好发挥了对高工资性收入的调节作用,但对财产性收入仍实行相对较低的单一税率。对许多高收入者而言,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等财产性收入往往构成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完善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节过高收入。同时,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过高收入应坚持合理调节、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调节是指税收调节高收入的力度和范围应合理、适度,以尽可能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减少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循序渐进则要求税收政策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序、逐步推进。
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财政政策应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加大财政对低收入群体民生服务保障的支持力度,通过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住房补贴等财政倾斜政策,发挥财政的托底保障效应,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住有所居等目标。
尽管财政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低收入群体面临的现实问题,但是,由于财政资源的有限性,这些政策的实施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可持续性。一方面,这要求将财政政策的重点放在那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公共服务上,对低收入群体精准实施,而不是“撒胡椒面”。另一方面,这也要求财政政策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在解决低收入群体问题的同时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进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调节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是两个关键问题,而科学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则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有力工具,需要二者相互配合,彼此呼应。同时,财税政策的实施也要与社保、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紧密衔接、协调配套、统筹安排,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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