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发扬党内民主,在加强党对选举工作领导、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准确把握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
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的本质特征
党内选举制度在党的组织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条例》是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重要制度。要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组织制度的高度,深刻把握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本质特征。
建强组织体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党是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部队,对于我们党来说,党内选举首先是一种组织方式,它通过上下结合的方法产生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代表资格的党员,以行使一定的权力,保证全党或党的一级组织为实现党的目标和任务共同奋斗。我们党有91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只有选出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才能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展现强大组织力量和组织优势。《条例》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贯穿始终,体现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对于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选举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党的选举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项基本原则,第二条就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包括基层党组织在内的党的各级组织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具体落实党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离开普遍的、周期性的、切实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同时,发扬党内民主是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统一的,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必须把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与尊重广大党员意愿统一起来。《条例》既要求代表和委员的产生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真实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又对代表和委员的产生程序、呈报审批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鲜明特点。
健全党的组织制度、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成果。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一项基本组织制度,我们党成立初期,就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了领导机关,并把选举制度载入党的一大党纲和二大党章。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党内选举一系列规则,七大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并在选举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改革开放后,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十二大、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都对党内选举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差额选举等制度创新。1990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4年1月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内选举工作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条例》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总结固化以往成熟做法,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必将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贯彻执行《条例》的实践要求
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执行。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突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发扬党内民主,突出建强基层组织、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政治性、规范性、系统性、严肃性,做到方向正确、程序严密、制度配套、纪律严明,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选举质量,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加强领导把关,确保正确方向。加强领导把关最根本的,是在人选质量上把关,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条件,严格产生程序,严格纪律要求,做到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广泛听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代表人选,切实把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统一起来。《条例》对代表和委员的资格,都作了新的规定。第7条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这既对代表的政治素质、能力水平提出了要求,又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第12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干部标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真正把符合中央要求、代表党员意愿的优秀分子选出来,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严格执行程序,确保科学规范。选举工作因其突出政策性、高度敏感性、广泛参与性,对程序环节十分重视,无论是强化组织把关,还是充分发扬民主,都是通过合理、规范、严格的程序予以体现和保障的。比如,《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要经过党支部提出推荐人选,选举单位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预备人选,报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确定候选人等5个步骤,通过这一科学严密的程序规定,组织把关与发扬民主就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贯彻落实《条例》,要把执行程序规定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代表和委员候选人确定、会议审批、大会选举、委员备案和批准等相关要求,一丝不苟按照规定步骤完成选举工作。另外,《条例》还对选举工作程序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严肃性。比如,及时中止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如,委员人选的产生,增加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环节。比如,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比如,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这些规定,既增强了选举制度可操作性、严密性,又坚持全面准确反映选举情况,有利于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
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权利落实。《条例》是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鉴于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情况千差万别,《条例》规定“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选举单位制定的选举办法,要对一些重要要求进行细化落实。比如,代表名额分配,需要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比如,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条件,可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比如,以适当方式向选举人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另外,《条例》关于纪律和监督的规定,也需要在相关党内法规中予以体现,得到体系化的制度保证。
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健康运行。各级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实际行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组织党员积极参加换届选举,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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