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5年,历经一次修订、三次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防治攻坚决胜之年,新固废法值得期待!
从6章91条到9章126条,增加了什么?有哪些亮点?
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历经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正。
这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生态文明历史性地写入宪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式确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幕开启、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保法修订通过,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绿色发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等等,为新时期固废法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此次修改的固废法,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写入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坚持污染担责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并明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固废法还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记者注意到,对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在体例上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别单独成章。
同时,针对固废管理新形势,增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一章,其中明确了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此外,新固废法在附则中重新释义了固体废物的含义,增加“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的表述。另外还新增了建筑垃圾的含义。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新固废法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强化了产生者责任,包括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违反本法规定的,除依照规定处罚外还将与委托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产生者还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排污许可证。
另外,该法还明确,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规定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制度。新固废法在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也高,是固废管理的重中之重。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规定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新固废法还细化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商请接受地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废,并将批准信息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再有就是,要求重点危险废物运营单位应当将退役的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单位违法最高罚款50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100万元
在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的理念下,新固废法修改严格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记者梳理发现,有4项违法行为最高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项是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是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项是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是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处罚措施和责任。比如,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人身处罚,规定6种情形将被行政拘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强化处罚到人,个人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废法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罚款;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6种违法行为的,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现行固废法仅对阻挠执法检查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固废法不仅将这一罚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还对阻挠执法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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