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第11号墓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其中有《田律》六条。《田律》是战国晚期秦国丞相、相国吕不韦执政12年和秦王嬴政执政22年即在公元前249年至公元前217年的32年间,秦国最为强盛和统一天下之时,由秦国或秦朝官方发布的有关农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律令,反映了距今2200年前,当时世界上最为强大国家的“以农为本”和严格保护生态资源的治国思路。
“田律”,指的是有关农业生产、田猎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令。它提出的一系列自然保护措施,内容广泛,被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世界早期的环境保护法典。
(一)
“《田律》二”,即《田律》第二部分的内容,完整而全面,可以分成五个方面。
一是保护山林和水源。“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意思是说:春季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相国吕不韦和门客撰写的《吕氏春秋·孟春纪》中记载:“禁止伐木。”《仲春纪》:“是月也,无竭川泽,无漉陂池。”《季春纪》:“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春季三个月,要重点保护处于生长期的山林树木;保护各种水利设施,储存足够的水源,以准备春耕生产。
二是保护所有的植物资源。“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意思是说: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仲夏纪》:“无烧炭。”《季春纪》:“无伐桑柘。”碳,《淮南子·时则训》作“灰”。古代常常大面积焚烧植物,留下草木灰,用来作为肥料。桑柘,用来养蚕。
三是严格保护繁殖生育期的动物。“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到七月而纵之”。意思是说:不准捕捉幼兽、掏取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孟春纪》:“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季春纪》:“田猎罼弋,罝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
四是砍伐树木的规定与特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意思是说:只有因为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这样不受季节的限制。《仲春纪》:“无焚山林。”砍伐木材,秦代规定,必须在冬至之时。《仲冬纪》:“日短至,则伐林木,取竹箭。”
五是对于狩猎的详细规定。“邑之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保护和捕食野生动物,有三条具体的要求:其一,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其二,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逐兽类,和捕捉野兽的,不准打死;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其三,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地上缴官府。有趣的是,三个方面都与猎“狗”有关。关于狩猎的时间规定,《仲冬纪》:“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就是说,捕猎野兽、采集榛栗等,必须在仲冬季节,主管官员还要来专门指导。
(二)
“《田律》一”,即《田律》第一部分的内容,极其丰富,事项详尽,包括田地、气象、降雨、农作物生长、灾害、亩数、保护、报告内容和时限等,这可能是秦国、秦朝的郡级、中央级政府的工作文件。比如,“《田律》一”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该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末耕种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的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报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从“《田律》一”可以知道,秦朝各级政府,对旱、涝、风、虫等自然灾害,降雨量的多少,受到影响的田亩、作物等,都给予了密切关注,并要求地方政府限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田律》四”,即《田律》第四部分的内容,讲的是农业废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允许随意抛弃或浪费:贮存谷物、刍稾(饲料禾杆)等撤下来的木头和草垫,应该立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而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再用来垫盖粮草。
(三)
《田律》专门制定的一系列生态保护措施,目的是什么?秦代奉行“重农”政策,尊崇农业。这是因为,食者,民之本;民者,国之本;仓廪实,天下安,国家强。
《田律》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与吕不韦的《吕氏春秋》中的生态保护理论相吻合。《吕氏春秋》完成于秦王政六年(公元前241年)。吕不韦担任秦国丞相、相国的第九年,国内稳定,兵精粮足,实力雄厚,迅速向东扩张,即将统一全国。《吕氏春秋》被称为“杂家”,构建了以“道”为主,兼容儒、墨、名、法等各家学说的治国思想体系。他的指导思想中,特别重视“上农”,也即“重农”。《任地》篇讲合理使用土地。《辨土》篇谈因地制宜。《审时》篇说适应天时。《吕氏春秋》中还留下许多生态保护的箴言。《义赏》篇中巧设比喻:“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把自然生态保护列为国家战略。《功名》篇中说:“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人主贤则豪杰归之。”因此,《田律》的颁布和制定,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大量的实践经验,才能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典,这也正是治理强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田律》和《吕氏春秋》关于生态保护的思想精华,世代传承,并且代有创新。西汉初期成书、距离《吕氏春秋》一百年的《淮南子》,也留下了许多精彩的篇章,其中就有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十三”条“不得”的规定:“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人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鷇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这是《淮南子》为汉朝国家长治久安,设计的一幅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利用自然资源的美好蓝图。这里对麛、夭、鹿、鱼、兽、猪、昆虫、草木等,以及处在孕育期、孵卵期的动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这样就能使人民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也有效地保护了人类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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