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图书馆、博物馆再次成为热点。用时兴的话说,它们都是热门“打卡地”。为满足公众需要,一些图书馆和博物馆还克服困难延长了开放时间。
现在到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们早已不需任何费用,只要“打卡”——用身份证、读者卡就可以自由进入。但在这些“打卡地”,“打架”的现象也偶有发生,比如广东省博物馆观众留言簿上,最近有一位观众的留言就很有“打架”的口气:“工作人员管得好多呀!不给吃东西,又不给孩子跑啊!不让孩子解放天性吗!跑怎么了跳怎么了!!!碰恐龙又怎么了!!!不行吗!观众不是上帝吗!!!孩子不是吗!管得也太宽了吧!”
这一留言引起关注,舆论总体上不支持这样任性的参观者,认为博物馆这类公共文化场所还真不是游乐场,进入其中当然要遵守相关文明守则,服从工作人员依规管理。
笔者在博物馆中,也曾见到一些与正常参观环境不和谐的观众观展行为。去年有一天,笔者走进首都一家著名博物馆,就遇到一群群小学生在馆内展厅中跑来跑去,不是有序、认真观看展览,而是脚步不停地在展柜中照图索骥搜寻某件特定文物,一旦发现便兴奋地大喊大叫或呼唤同学。看情形这是班级组织的活动,还有老师带队。本来,把相关教学搬进博物馆,将书本上的知识与展览中的实物及其介绍对应起来,激发学生兴趣,增强教学效果,是很好的事情,《博物馆条例》也有“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内容。但如何组织好这类活动,使之既有趣也有序,在自己高兴的同时也别让他人扫兴,不容忽视。
这次在广东省博物馆发生的事,还涉及观众是不是可以触摸展品,这当然也要遵从博物馆规定。而在馆中吃东西和跑、跳,除影响参观秩序和其他人正常观展的权益外,于孩子自身和展柜中的文物甚至其他参观者比如老年人,也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试问,如果孩子跑跳中撞上展柜或其他人而导致自己、他人受伤或文物受损,谁之过?谁之责?笔者以前在北京另一家著名博物馆参观时,曾在走廊、过道等处看到一些人躺在长条椅子上酣睡、鼾睡或席地而卧,感觉也实在不好,而据说这类情形在许多设施条件较好的博物馆以及图书馆并不罕见。在公共文化服务空间,这真不是好风景。就算“观众是上帝”,但“上帝”也并不能不顾他人而随心所欲。
公共文化场所毕竟不能等同于公众娱乐场所。公众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时,也有义务遵守相关场所的秩序和规定。进入图书馆的,是读者或自习者;进入博物馆的,是参观者与历史文化欣赏者。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相关规定与公众普遍认可的习惯,不尊重其他人的权益,绝不可取。《博物馆条例》规定“公众应该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更明确规定,“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也强调,“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这些条文,对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环境保持与秩序维护,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保障。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管得宽”,是职责所在,也是为了维护更多的人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权益。
现在,为适应、满足公众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的门槛越来越低、门开得越来越大、公众服务上也越来越贴近和贴心——其实这些机构面对的各种压力也挺大。相应的,公众有权利在这些场所享受越来越优质的服务,也有义务进行自我约束,并有必要守规矩,不断提升文明素质。成人如此,孩子也不例外且从一定角度上讲更为关键。可以说,在享受文化创造、文明成果的过程中提高文化素质和文明水平,也正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公众的共同愿望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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