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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二孩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时间:2019-06-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邓红霞 汤兆云 Ljzk list 020

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再次调整和完善。它将对优化我国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但多项调查数据及统计数据都显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低于政策预期,新增二孩人口数又低于生育意愿。

生育成本影响生育意愿

国家卫计委在2013年、2015年以及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2015年、2016年所做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影响育龄妇女二孩生育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妇女的职业发展以及育龄妇女生完孩子以后面临再就业和求职方面的问题。第二,婴幼儿抚育面临不少困难,托幼特别是三岁以下小孩的托幼资源比较缺乏,多数家庭主要靠祖辈抚育第三代。第三,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经济上的压力。

具体而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是育龄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研究显示,全面两孩政策潜在目标人群及实际目标人群有相当部分是年龄35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且年龄分布特征表现为:以年龄40周岁为分界线,40周岁以下目标人群随年龄增加呈现上升趋势,而4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存在较大的波动,呈现随年龄增加而下降的趋势。这一特征与我国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以及生育年龄模式存在明显关联。因此,入职后的育龄妇女如生育二孩,势必会因哺乳和照料而对工作、职业升迁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中断职业生涯。第二个是孩子的照料问题。对于生育二孩育龄妇女而言,二孩由父母照料还是由自己照料的问题,也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他们的父母年龄一般比较大,照料孩子可能力不从心;而由自己来照料,又会影响工作和职业升迁。第三个是孩子的入托入学问题。孩子入托入学培养费用越来越大,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越来越显得沉重和难以应付。第四个是养育孩子的成本问题。养育孩子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和间接成本(即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在自身发展方面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文化,女性事实上成为了照料孩子、洗衣做饭等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由此,生育二孩将延长育龄妇女的家务劳动时间,给女性生活带来更大压力。

从时间维度上看,我国子女生育成本上升的态势非常明显。目前,二孩抚养成本的“边际效应”不但没有发生任何作用,反而呈现突飙势头。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生育主体会越来越注重发展机会及家庭生活质量,特别是伴随抚养成本的快速提升,育龄妇女更会谨慎衡量自己是否拥有生育和养育二孩的能力。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快速增长的生育成本成为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

公共服务投入促良好生育环境

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全面两孩政策得以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对全面两孩政策下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强调,要特别重视构建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也就是说,要针对符合政策的育龄妇女“不敢生、不能生”的顾虑,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等的投入,解决好符合二孩政策育龄妇女以及新生婴幼儿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形成鼓励更多育龄家庭按政策生育的环境。

第一,在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初期,一些群众对政策调整的误解以及相关部门执行力度的弱化,可能导致政策性反弹与失控性反弹叠加,引发出生人口堆积,并由此带来一些次生性社会后果。因此,为妥善处理全面两孩政策下育龄妇女二孩生育顾虑,职能部门应适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做好相关服务。这主要包括:准确掌握育龄妇女二孩生育基本情况,指导育龄妇女二孩优生优育,并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第二,认真做好全面两孩政策下育龄妇女以及婴幼儿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由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在就业、求职等方面面临困难;又因经济负担加重,一些家庭将好的机会向男孩倾斜。由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努力做好育龄妇女及婴幼儿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为他们创造条件并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三,进一步提高全面两孩政策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育龄妇女二孩生育的医疗生产以及康复服务水平,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母婴健康和安全,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健康以防止婴幼儿非正常死亡。

第四,妥善处理好全面两孩政策下的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全面两孩政策要得以全面的贯彻实施,如何处理好与此前人口计生政策的统筹与衔接问题,也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高不就低”“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等原则,做好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与目前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提高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水平,通过提高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提高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医”水平。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完善研究”(19YJA840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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