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坚决制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小水电开发,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5月23日起至12月底,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
通知要求,全面排查长江经济带范围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小水电(含长江水系以外的小水电,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开发及环评管理情况。针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拆除类项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此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如,项目实施造成闸坝或取水口下游河段部分或全部时段干涸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
拆除类项目必须同步实施生态修复,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
保留类项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此类:一是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了项日环评审批手续;二是采取了生态流量下泄、鱼鱼类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较小;三是不涉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环境敏感区。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对保留类项目建立台账,强化日常监督监测。
整改类项目。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均纳入此类。2018年12月底前,各厅(局)以河流为单元组织对此类项目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针对每个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纳入清理整顿方案(正式稿)。对违法项目必须查处到位,鼓励此类项目主动退出,整改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
以下为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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