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信息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凸显,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尚缺乏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政府对待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和责任。因为政府的行政决策离不开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如通过医疗机构掌握有关传染病的情况;通过人口普查统计人口数字等。政府有通过合法而且正当的程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其次,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拥有不容置疑的所有权,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获取与使用其信息,这是立法保护需要确立的一项核心原则。最后,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
尽管有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适用业已建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寻找法律救济,无须另行建立法律救济途径。但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国家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可变性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商业信息不同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状况密切相关。应当说,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率先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跨出了可喜一步。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对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隐私保护亦作出了专门规定,一些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也在一些具体方面涉及自然人某些隐私的保护。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有很多欠缺之处。当然,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只是民法的任务,宪法、刑法,特别是行政法,无不涉及。
应该说,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侧重于保护个人隐私、通信秘密等。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出售、提供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分子是一种威慑,但对绝大多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无法用现行刑法予以惩处。
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在以往的立法中,中国主要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它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假如一个社会完全无限制通体透明,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他人的监控和骚扰。从这个意义看,切实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不言而喻,立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商业秘密,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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