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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督

时间:2017-06-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军 Ljzk list 020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普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

 5月23日下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强调,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客观准确,关系到环境政策的科学性。在当前的形势下,建议用好法律“撒手锏”,打好监督、管理的“组合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环境监测工作透明度。鉴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在短时间内直接发现,建议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普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监督。

 进一步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展业务进行限制。要将相关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禁止其参与政府政府委托项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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