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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绥化市农业复合经营模式的建议

时间:2018-03-23 来源: 作者:郭翔宇 Ljzk list 020

【摘要】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东北农业大学副校长郭翔宇教授指出,绥化市在深化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过程中,成功探索出一种新的“农业复合经营”模式。这种农业复合经营模式推动农业制度创新,体现 “五大发展理念”,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议形成“绥化模式”和“龙江经验”在全省推广,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提供启示和借鉴。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龙江省“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内容,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践,绥化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建立了一种新的“农业复合经营”模式,率先趟出了一条新路子。从绥化市重点推进的六十个典型村发展情况来看,综合绩效表现较好,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值得推广。

一、绥化市积极探索“农业复合经营”新模式

农村改革以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和创新。第一次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变成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农业经营方式由原来的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家庭农户的分散经营;第二次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方式是在农户分散经营基础上出现新型农业主体的规模经营。这两次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变化与创新,积极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和困境。

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第一次变化和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绥化市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截止2015年9月,全市新型经营主体达到44712个,比2012年增长了2倍多。2016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1736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60%;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户数为6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64.4%;20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1860万亩,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65%。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第二次变化和新型经营主体独立经营面临的特殊困境,绥化市在近年来开始推进“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即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础上,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进行联合经营,使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这是一种由多元经营主体参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体系,其中一个经营主体居于主导地位,其它经营主体相对处于从属地位,经营形式主要取决于居主导地位的经营主体。

从绥化市各村农业复合经营特点来看,可以总结概括出三种具体模式。一是以农业合作社为主导,合作社吸收村集体、企业入股,进行联合经营。如庆安县发源村春芽水稻合作社、兰西县林升村庆丰大葱种植专业合作社、聚宝村光辉水稻种植合作社、向阳村向阳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肇东市永丰村裕村香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福山村福山现代农机合作社、海伦市东兴村东兴农机合作社、安达市双兴村双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民村任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望奎县正蓝三村龙薯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水县兴发村兴发笤帚糜子专业合作社等;二是以农业企业为主导,企业与合作社、村集体合作,进行联合经营。如望奎县龙蛙农业发展股份公司、明水县龙睿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西黑土优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鸿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庆安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双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进行“村企社”联合经营。如北林区永兴村、青冈县民众村、绥棱县宝山村、绥棱县诺敏河村、肇东市长富村、肇东市昌盛村、海伦市双泉村等。

二、农业复合经营明显推动了制度创新

绥化市“农业复合经营”是一种创新性的实践探索,是一种基于改革而实现的制度创新,在培育了新的“复合型经营主体”基础上丰富了农业经营体系,在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创新了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在较大程度上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初步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农业“第二次飞跃”。

这种农业复合经营从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入手,推进“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推进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进而共同支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首先,农业复合经营创新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农业复合经营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上,促进了不同主体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素质和职业能力,有效解决了“谁来种地”问题,大幅提升了农业的经营效益。其次,农业复合经营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通过农业复合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使农产品更加符合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农业复合经营使农业产业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推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了价值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最后,农业复合经营有力推动了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农业复合经营在土地规模经营基础上,使得大型机械设备、优良品种、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农业信息技术、标准化生产、“互联网+”营销手段、绿色生态种植模式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要素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迅速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良种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整体上推动了现代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三、农业复合经营充分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

绥化市农业复合经营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一是农业复合经营实现了创新发展。农业复合经营,在完善农业生产关系方面促进了制度创新,实现了农业经营体系和经营方式的创新,既突破了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及相互之间的封闭状态,使多元经营主体有机联合起来,又促使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在发展农业生产力方面,农业复合经营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提高了农业科技化程度和机械化程度,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二是农业复合经营实现了协调发展。农业复合经营,既促进了多种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复合经营中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也促进了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农业复合经营实现了绿色发展。农业复合经营中的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小农户来说,更加注重通过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来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推动农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实现更大的经营效益。四是农业复合经营实现了开放发展。相对于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来说,多种经营主体进行联合经营,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了开放发展理念;同时,农业复合经营积极促进了相关经营主体与外部营销、金融等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和实力。此外,农业复合经营使部分经营主体能够将农产品出口国外市场,促进了农业对外开放。五是农业复合经营实现了共享发展。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通过农业复合经营在创造了更大的农业产出和价值增值基础上,共享了价值增值成果,大幅度提升了普通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

四、农业复合经营大幅度促进了农民增收

农业复合经营促进农民大幅度增收。一是农业复合经营主体使加入其中的农民明显增加了来自于土地的经营性收入;二是复合经营使向其流转土地的农民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财产性收入;三是复合经营大大减少了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促进了农民的相对充分就业,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农业复合经营也增加了村集体收入,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了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强化了党的基层组织功能,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农业复合经营促进农民和村集体增收,其作用机理在于“增效节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复合经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业“增效”的途径是土地增产和农产品更好的销售价格。土地增产原因,主要是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和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采用,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其基础在于通过农地流转实现了规模经营。同时,多元主体复合经营通过土地整治等措施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进一步促进了农业产出的增加。农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一是由于农产品优质,优质是优价的物质基础;二是由于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复合经营提高了组织化程度,使传统分散经营的个体小农户得以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市场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增强,这是农产品优价的有力主观条件。另一方面,农业复合经营从多方面节约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提高的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一是节约物化成本。复合经营实现了统一批量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既保证货真价实,又降低购买价格,减少物化费用支出。二是节约机械成本。多主体复合经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后,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和作业效率,特别是农机合作社的组建与参与,降低单位面积土地机械成本。三是节约劳动力成本。通过农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之后,大大减少了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节约了劳动力成本;同时,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富余劳动力就地或异地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又创造了工资性收入。四是节约资金成本。复合经营使规模经营主体的信用担保能力和贷款信誉提高,或者与金融机构合作,有助于获得额度更大、期限更长、利率更优惠贷款,降低了资金成本支出。

五、农业复合经营大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绥化市农业复合经营,是在新型农业主体各自独立规模经营基础上,进行多元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从而使多元经营主体的各自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农业资源要素得到最有效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1+1>2的效果,大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一是从过程分析,复合经营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大型农机设备和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科技化水平,增强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标准化程度。二是从影响分析,农业复合经营使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融入了农产品供应链,且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实现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了农业价值链,实现了农产品价值增值,且增值部分越来越多地留在农村和农民手里。三是从结果分析,农业复合经营显著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资金收益率,提升了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且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及质量安全。

六、农业复合经营模式在推广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绥化市以村为基本单元推进农业复合经营,构建了一种新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经营模式。但是,目前许多农村还只是刚刚具备了“农业复合经营”模式的雏形,处于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因此,今后应加强对农业复合经营模式的研究,使其不断完善,在积极促进绥化市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提供启示和借鉴,在争当农业现代化排头兵过程中形成“绥化模式”和“龙江经验”,发挥更大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以村为基本单元推进农业复合经营,有其规模上的合理性。但是,在推进“复合经营”过程中,可以不局限于一个村;反过来,一个村也可不局限于一种经营模式,主要是看起主导作用的经营主体的情况,可灵活对待。

二是充分利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政策进行先行先试,既要敢于突破,勇于创新,又要注意稳步推进。改革探索有基本底线,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试验创新。一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二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要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地农用。四要坚持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四大底线”是不能突破的,须作为原则要求来坚持。

三是绥化市农业复合经营模式是农民的创造,是基层群众在发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政府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既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和意愿,又要及时总结提炼,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加以推广,既不能过度行政干预,也不能使各类经营主体过分依赖政府。

四是在各村推进“复合经营”过程中,多数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主导。目前,农民合作社数量很多,但许多合作社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带动能力不强,且运行不规范,有的甚至名不副实。因此,今后在深入推进复合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合作社的规范运营,既要遵循合作社服务农民社员的宗旨,又要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价值。

(作者系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东北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郭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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